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蒋智勇律师 蒋智勇律师,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,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,中华律师协会会员,2020-2022年度渭南市“十佳律师”,执业于陕西冠苍律师事务所,高级合伙人,本着“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”的执业原则,坚持以“能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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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蒋智勇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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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6105200910985042

执业律所:陕西冠苍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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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辩护

正当防卫的成立

1、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

  (1)防卫起因: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,包括犯罪与违法。

  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:一是社会危害性即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他人的人身、财产等合法权利,具有不法性;二是侵害紧迫性即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、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。不法侵害是客观真实存在的,而不是行为人臆想的。

  (2)防卫时间:防卫时,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。

  (3)防卫意图:具有防卫的意识,即为了保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图。

  (4)防卫对象: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的防卫。

  (5)防卫限度: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并造成重大损失。

  2、特殊正当防卫——无限防卫权

  《刑法》第20条第3款规定: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
  由此可以推出,特殊防卫的适用范围: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如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;特殊防卫的限度:即使超过必要限度,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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